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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2 @ 2005-08-31 15:36

中高级口译实用全攻略



   中高级口译考试每年3月和9月考试。分笔试和口试,笔试通过才有口试资格。口试通过才能得到中高级口译资格证书。最近已考过的一次就在3月11日。下一次是在9月17日考试。报名为6月15日。

最新信息:
   从3月27日起到4月5日可以开始电话查分:16887869
   高级180分通过,中级150分。
   若通过则会接到通知单,凭此通知和第一阶段(笔试)准考证,可于3月30日至4月1日上午8时到下午4时至上海外国语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中山北一路295号小高层8楼)办理第二阶段(口试)报名手续,届时也可以参加第二阶段考前培训(35元,包括磁带、材料费)。第二阶段考试将于4月8日(高级),5月6日(中级)举行,考试报名费130元。过时不候,逾期不报者,作自动放弃,可参加下一届第二阶段考试。

攻略:                                       
准备及报名阶段:
   读高级口译这样课时较多的课外进修,时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去报名之前先问自己一声:在今后的日子里,是否可能有半年左右的夜晚或双休日贡献给这门课程。因为按照规定高级口译每周15学时,共16周,如果时不时要有个应酬或者意外的学习者,最好事先有个准备。
   一般的进修学校都会开设两种时段的课程供学习者按照自身情况选择:双休班和平时班(要求都是已经过了大学六级水平)。双休班以大时段密集形为特点,对平时时间常要加班的上班族比较适合,但是它的缺点就是一下子灌输太多的知识,有的班从下午1点上到晚上9点,后面几小时学习效果肯定不会好,而且其间相隔长达5天,这就要求学习者有较好的自律意识,平时巩固复习,否则学习效果将大打折扣;平时班克服了双休班如上缺点,但是平时班一周有四晚上课,从晚上6点半到9点10分,要修完所有课程也是需要一点毅力的。
   也听说过按照口试和笔试分开上课的班级。由于高级口译分为笔试和口试两个部分,笔试通过才有口试资格,因此也有培训点先进行笔试培训,然后安排口试培训的。但是口语能力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之功,而且期间比较仓促,作一个冲刺训练教授一点技巧尚可,要在短短几星期中全面提高口语能力恐怕不太容易。
   选择好时段后,选学校也是很重要的。据笔者所知,上海的课外进修学校最大的是新生代的交大昂立和老牌子的前进。也有一些大学的英语系所开办了一些培训班,如华师大、交大等听说也有开班。学校比较知名对学习者的保障也比较大,因为这样的业余进修学校是特别需要参加者对它的口碑宣传的,所以相应的各方面会做的比较到位。其次,学校的地理位置也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参加平时班的,如果到达目的地需要化1小时以上,转2辆车的就要考虑换方向了,很多中途消失的学习者就是因为开始觉得自己可以克服路远迢迢的麻烦,最后弃械投降的。
   时间学校都搞定以后就是教材。现在市面上高级口译的通用教材是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的《英语高级口译资格证书考试》共5本,分别是听力、阅读、翻译、口语及口译,价格大约在130左右(包括听力和口译磁带)。
   高级口译的学费一般在1100元左右(包括教材、磁带和资料)。

上课:
   这里的上课时当然不是告诉你,该怎样认真听课,而是想谈一点老师教给的课外学习方法。本来这应该是属于商业机密的,但是考虑到教师本来就是在为社会做贡献的,大公无私的代名词,就不考虑版权问题了。
   听力的训练当然是平时多听。鉴于高级口译是针对一些正式场合的翻译,建议学习者多看看英语新闻,期间出现的重大事件很可能将来就是考试的内容(这点容后再禀),了解一些事件的英语名称翻译,以及各方观点对考试都是有帮助的。另外多看翻译的碟片,看的时候最好是一人独自观摩,最好不要看银幕下的翻译尝试自己理解,对于看不懂的地方充分利用手中的遥控器,REPEAT再REPEAT,几次以后这句话就是你的了。而且看碟片有助于学习者了解各种英语国家的口音,这在实践中效果尤为明显。还有口译考试中很强调一个瞬间记忆的问题,即要求应试者在听一段文字后立刻口译或笔译,这对记忆力的要求非常高。训练的方法可以这样:看一段报纸(英语或中文皆可),立刻在心中复述一遍,以后更可要求直接翻译。
   口译和口语的训练是相辅相成的。多读英语报纸如CHINADAILY、SHANGHAISTAR等都是有帮助的。对一些政策性的文章应该尤为关注,这是重点之一。口译训练还有一个特殊方法即"偷听",在公交汽车上或寝室、办公室听别人在讲什么,然后自己默默扮演TRANSLATOR的角色。这样的训练据说是很有效果的(但是笔者从未试验成功过,你会发现自己的英语真是其烂无比,日常生活中最简单的说法居然一点也翻不出来。但是切记不要硬翻,这样容易造成CHINESE-ENGLISH,比较好的做法是理解表达者的意思,在头脑中将它构成一幅图画,然后意译--这是口译专家的法宝)。因为考试中有一部分是给一个TOPIC然后直接说3-5分钟的话,所以口语训练还有一点关键就是逻辑性要强(要让听者知道你说的每一层的含义),看到一个话题后就想象自己拿到这样的话题可以说些什么,怎样说的有序。
   教程课本中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口译教程因为考试中的口译部分将有部分选题是出自此书的。另外推荐两本有用的书都是口译书的编写者纂写的:《汉英口译实践》和《英汉口译实践》,都是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的,在昂立书店和外语书店、书城里都可以买到。

考试
   高级口译证书的含金量决定了这门考试的难度,但是只要有通过者就说明考试并不是高不可攀的。
   高级口译资格证书考试共分为两个部分:笔试和口试。一年两考分别在3月和9月。笔试通过发给证明通知进行口试,口试通过就大功告成了;如果笔试过了,口试没过,考试委员会会在今后两年内的每次口试都通知你去参加(当然要注册交纳报名费),2年内仍没有通过的,很遗憾你的笔试通过就作废了。参加笔试的报名费目前是105元,可以在培训点报名。(社会报名听说是有的,只是地点目前笔者还不知道)。
   笔试共计300分,180分通过,分为听力、阅读和翻译三部分,各部分都是100分。听力分为五部分:SPOT DICTATION 30%、MULTIPLE CHOICE 20%、NOTE-TAKING AND GAP-FILLING 20%、SENTENCE TRANSLATION 15%、PASSAGE TRANSLATION 15%;阅读两部分:MULTIPLE CHOICE 50%、QUESTIONS AND ANSWERS 50%;翻译两部分:ENGLISH INTO CHINESE 50%、CHINESE INTO ENGLISH 50%。
   笔试在听力NOTE-TAKING前的部分和阅读MULTIPLE CHOICE及ENGLISH INTO CHINESE 在一份考卷上,其余在另一份考卷上。上半场一个半小时,下半场也是,当中换考卷休息10分钟,继续。共计3小时10分钟。期间不得离场,所以考试那天千万要少喝水。
   口试分为两部分:口语和口译。都只有三个档次:优秀、及格、不及格。口语的考试是给你一个TOPIC 以及一些提示(当然你可以选择用和不用)连贯的说3-5分钟;口译则要求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听到的段落翻译成英语和汉语,每段分别评分。
   听力SPOT DICTATION是分值比较高的部分,20空每格1.5分。这部分的分数也是比较好抓的,平时多做一些类似的训练(听力教程)基本可以过关。CHOICE,要求在一些数字或时间处做一些笔记,一些较长选项建议先看A、C项,然后看D项,如果都不是则可以毫不犹豫的选B,一般这时计时也已经到了。NOTE-TAKING建议在理解的基础上做笔记,由于是一空一词,所以对反复出现的词要特别注意,一些数字不要张冠李戴。TANSLATION部分尽量将句子写完整,通顺,必要时自己可以做一点设想,同时根据自己需要做笔记,不要太多,这样容易遗漏听到部分,也不能不做,每一句话标识要清晰,以免不必要的遗漏。还有,考试时字迹一定要清晰,尤其是自己大段书写部分,专家建议用黑色的钢笔或圆珠笔,不要用修正液。
   同时笔试部分时间控制十分关键。第一部分听力半小时,剩下的一小时里要做完4篇阅读,1段翻译时间是很紧张的,建议阅读部分可以先看题目然后在文中找答案。第二部分同理。
   口试部分,在正式开考前五分钟会拿到TOPIC准备,此时建议将想到的大声讲出来,这对考试很有帮助。如果很紧张可以做深呼吸。进入房间后对考官问好也有助于稳定情绪。另外口试TOPIC可能是市民平时关心的热点话题,也可能是半年内发生的国内外大事,在应考期间可以做一些准备,理一理思路。口试时可以多举一些例子,有助于充实内容,也可以列数字,这时数字是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心平气和连贯的讲。另外由于口试是十分主观的,因此口试时的仪态坐姿等对成绩都会有一定影响。
   应试教材方面,由于高级口译办到现在也只有短短几年,所以教材不像市面上针对考研或四、六级的多如牛毛。笔者看到的一共有两套。一套是编教材的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的《英语高级口译资格证书考试应试指南》,共有两套综合练习和四套模拟试题,封面是粉红色的与教材颇为相似,12.80元,另配有三盒磁带,昂立书店等都有卖;另一套据说是交大版的《英语高级口译资格证书实考指南》,白色封面,比较厚,20元,另附有八盒磁带,内容也比较多。应试者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购买。
   如果各方面都证明你是优秀人才的话,很快证书就会到手。用本证书找工作无往不利,即使仅是证明自己的英语水平也颇为不斐,总之爽哉、爽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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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2 @ 2005-07-02 17: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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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23:27 新华网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四章 录 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八章 奖 励

  第九章 惩 戒

  第十章 培 训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谑?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
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
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
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
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
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
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
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
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
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
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
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
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
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
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
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 录 用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
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
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
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
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
、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
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
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
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
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
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
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
,取消录用。

   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
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
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
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
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
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
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
职报酬。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
、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
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
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
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
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
次任职。

  第八章 奖 励

  第四十八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
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
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
集体。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
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
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
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
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
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
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
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
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
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

   第六十条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
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
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一条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
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
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
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第六十二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
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
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
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
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
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
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
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
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
、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
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
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
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
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
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
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
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二条 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
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
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
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
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
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
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七十八条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
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
工资。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
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八十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
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
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
,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
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
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
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
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
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
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八十六条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
定接受审计。

   第八十七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
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
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
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
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
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
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
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三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
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
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
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
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
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
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
、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
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
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
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
和晋升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
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
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
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
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
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
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
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
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
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完)



 
0222 @ 2005-07-02 17:49

发信人: sTeady (小白兔·要有房有车,嗯), 信区: Job
标  题: 公务员法获通过 公务员今后取消工龄工资
发信站: 日月光华 (2005年04月28日03:57:13 星期四), 站内信件

公务员法获通过 公务员今后取消工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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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1:29 京华时报


进入公务员行列,除考试外,聘用的大门也将打开。


  《公务员法》二审通过正式公布 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记者郭鲲)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部法律从开始起草到正式通过历时5年,修改14稿,将于明
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昨天下午,人大新闻局就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举行了新闻发布
会,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和人事部副部长、公务员法起草领导小组成员侯建良就
公务员范围确定、公务员工资等热门话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公务员必须满足三定义

  【法规原文】 本法所指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
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权威解释】侯建良表示,1985年制定的《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中,在确定公务
员范围上,只是模糊地说:“行政机关人员”,而《公务员法》则扩大了这个范围,将
“其他党政机关、社会组织”等机构符合这三个定义的工作人员都纳入到了公务员范围
中。具体说,就是除了国家机关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以及其他一些社会团体的工
作人员都纳入到了公务员范围内。

  公务员分为三大类管理

  【法规原文】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
序列。

  【权威解释】侯建良介绍,与《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最大的区别就是对
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首次将公务员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三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
、行政执法类。国务院还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增加公务员类别。

  首次明确“聘用制”公务员


  【法规原文】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
制。

  【权威解释】侯建良表示,以前的公务员都是录用的,不存在聘用问题。这次在公
务员法律中首次明确了“聘用制”公务员的“合法身份”。所谓“专业性要求较强”的
具体指:金融、财会、法律、化验等职位的公务员;“辅助性”主要指:书写员、录入
员、资料保管员等人。与普通公务员相比,这些聘用制公务员所享受的福利、待遇将少
一些,但这些“聘用制公务员”会与机关单位签订一份协议。此外,《公务员法》还专
门制定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如果出现争议,聘用制公务员可以去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

  “淘汰制”打破“铁饭碗”

  【法规原文】 辞退公务员,按照惯例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
退的公务员。

  【权威解释】李飞介绍,《公务员法》建立了公务员的“三口”流动制度。三口指
入口(录用)、出口(离开公务员编制)、楼梯口(职务级别上升、下降),用法律形
式确定了公务员有上有下、有进有出的人事机制。他特别强调出口,公务员的出口除了
退休这个正常出口外,还有“辞退”、“开除”、“淘汰”等特别出口形式。那些大错
没有、小错不断,占着位置不干活的公务员要小心了,这些人很有可能从“淘汰”这个
口出去。

  此外,《公务员法》还特别制定了“培训”一章,保证对公务员的定期培训制度。

  公务员取消工龄工资

  【法规原文】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及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权威解释】侯建良表示,原来《暂行条例》对公务员工资的规定有四个方面内容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本工资。而伴随着《公务员法》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工龄工资和职务工资也将随之取消。

  而公务员的工资实行增长机制,和国家经济发展相适应,具体说就是国家通过工资
的社会调查,进行比较,然后将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领导离职有三年从业限制

  【法规原文】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离
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
的营利性活动。

  【权威解释】李飞表示,现在很多领导,在任公职的时候给企业开方便之门,但当
时不要好处,等到退休了,再到这个企业去任职,拿好处。此外,公务员任公职时肯定
掌握有一些资源,到这家企业任职,那么对其他同行企业是不公平的。这条规定是为了
避免利益冲突以及不公平竞争制定的。但是我们不反对公务员离职后到社会上发挥余热
,但前提是先要像出锅的热面条过水冷却一下,再发挥余热不晚。(郭鲲)




 
0222 @ 2005-07-02 17:48

发信人: loveton (开始懂了~~要作抉择了), 信区: Job
标  题: (转载)招聘实用政策解读(3)
发信站: 日月光华 (2003年02月19日00:29:16 星期三)

怎样解决劳动争议

突如其来的纠纷、被侵害的权益……不要心慌,拿起法律武器。写一份明晰有力的劳动争
议申请书,人人都做得到。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
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争议,作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法的途径处理彼此之间
的争议。目前,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1)协商。发生劳动争议
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解决。(2)调解。通过企业劳
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企业调解委员会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
的劳动争议。(3)仲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处理企业调解不成
的劳动争议和当事人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当事人所在地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内。(4)诉讼。人民法院是处理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主要负责处理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的
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争议进行最终裁决





 
0222 @ 2005-07-02 17:46

发信人: loveton (开始懂了~~要作抉择了), 信区: Job
标  题: (转载)招聘实用政策解读(2)
发信站: 日月光华 (2003年02月19日00:26:34 星期三)

医疗期计算问题

面对医疗期,白领们通常的做法是:事不关己的时候高高挂起,好像是十分遥远的事情;
当疾病突如其来时,惶惶然不知所措。

政策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
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
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
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
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的时限。

现实中,有些“白领”因长期工作紧张而积劳成疾,治病期间又被企业一脚踢出门外,其心里的委屈可想而知。如果他们懂得《劳动法》赋予他们的医疗期待遇,就可以理直气壮
地告诉企业老板:“我在患病享受医疗期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计算应
从病休第一天开始,具体为: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
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
在病休期,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包括在内。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的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
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工资

钱钱钱。无论白领蓝领金领粉领,工资都是劳动者工作的根本目的、焦点问题。

政策规定:

企业无权强迫劳动者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
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
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4年12月26日劳动部发布劳部发[
1994]532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
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
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
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
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
构予以处理。

公司事先没有同工会和员工协商并取得同意,就单方面决定延长工作时间, 在程序上是不
合法的。其实《劳动法》之所以规定协商的程序,就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劳
动者接受不利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企业领导不能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或其他管理方式
来否定这一规定,更不能认为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是自己的权力。 企业在招揽业务时应根据
自身的生产能力而定,确实需要延长劳动时间时,也应先与工会和职工商量,并遵守有关
延长工作时间限制的规定,逼迫职工加班加点、超过法律规定加班加点都是违法的。

政策规定:

日工资及小时工资的算法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
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
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劳动行政部门正式发出通知,明确职工月平均工作天数和月平均工作小时分别调整为20.9
2天,167.4小时,同时规定,职工的日工资、小时工资和加班工资按此折算。此举对于规
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者应切记:您的日工资=月实得工资/20.92;小时工资=月实得工资/167.4。






 
0222 @ 2005-07-02 17:45

发信人: loveton (开始懂了~~要作抉择了), 信区: Job
标  题: (转载)招聘实用政策解读(1)
发信站: 日月光华 (2003年02月19日00:28:46 星期三)

档案和保险问题

  保险和档案都是最个人的东西。一辈子如影随形。可不能因为它们不如MONEY在现实生
活露面多而忽视。尤其是保险,事关健康与未来,不能放弃。高薪弥补不行!威逼利诱也
不行!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
议通过)。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
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
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自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以来,劳动合同就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
存在状态的重要依据,而人事档案不能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应该享受社会保险。也就是说,企业招聘员工后,自劳
动者去用人单位工作的第一天,即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劳动者就应该享受社会保险
的权利。用人单位就必须履行为其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

《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自己向保险公司的投保,不能
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并且,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也是劳动者的义务。是两者的共同义务。对于权利可以放弃,但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 以
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司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保
险。只有如此才能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对于档案不在单位的职工,有的企业不但不去调档而且以档案不在单位为由不为职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办理档案的转移是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对职工的档案,企业可以自己管理,没
有档案管理职能的单位也可委托专门档案管理机构代管如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管理。

所以,企业招聘职工不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长短都有义务为其进行档案管理及办理档
案转移的有关手续。




 
0222 @ 2005-07-02 17:39

发信人: dogger (小狗狗), 信区: Job
标  题: 上海市教委人士谈大学生就业新政策影响
发信站: 日月光华 (Thu Mar 28 14:24:19 2002)

毕业生户口可在原地保留两年;凭录用书等可在省会城市落户;免收部分服务费用;基层
和中小企业为就业主渠道等,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实行重大改革,昨天各大媒体都泼
墨重描这一消息。

新政策将给本市毕业生和高校以及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昨天记者采访了上海市教委有
关部门领导,他告诉记者,上海市的政策和教育部的《意见》肯定接轨,市教委目前正和
人事局、劳动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在协调尽量落实好这项新政策,同时他也谈了新政策
带来的新问题。

毕业生离校后,工作没找到,户口和档案允许留在高校两年,这两年中没找到工作的毕业
生的身份如何确认呢?是在校生?是社会失业人员?仿佛都不是。如果在这两年内他们生
活困难了,该找谁去?民政局?社会保障局?如果在这期间他们结婚了,生小孩了呢?小
孩的户口放到哪里?万一在这个时间里发生伤残事故,保险如何办理?王处长说,这项政
策的出台说明了国家关心、关注毕业生,但由此衍生出的一系列新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从总体上来说,这项新政策对毕业生来说绝对是利好消息,尤其是外地毕业生,可以不必
要向以前那样“急吼吼”地随便找个工作留沪了,从一定方面来说可以提高毕业生的就业
质量.


此项政策对沪上高校的影响是两面的,复旦大学就业办张生妹老师告诉记者,一方面减缓
了高校的就业压力,没有找到工作的学生不算在就业率里,这样可以提高一些学校的就业
率,但另一方面也加重了他们的工作负担,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学校如何管理呢?按
常规4月底学校可以轻松了,现在4月底的压力仍如以前。

 




 
0222 @ 2005-07-01 11:09

  刚刚意识到今天,7-1,我刚好来LG化学一个月了。时间过得真快!
  
  我的职位是销售,但刚刚来,不能直接做什么。

  开始的几天,是看产品的原理,了解市场行情,部长我同事很帮我,有问题都会详细解答。

  同事和部长出差,都会带上我,我算是边走边学了,这是必要的,到闵行区一个公司一趟、到昆山的一个公司三、四趟了,没想到第一个月就出差到深圳广州一带,那一周过得很充实,虽然和客户见面,都是同事在谈,我只是做个记录(当然,回来后的出差报告是我写的)。

  我参与的最大的事件事是我们公司的总部技术人员来上海,和我们一同与客户公司的技术开技术交流会,会议是英文进行的,出发前一小时,部长让我做主持,我晕死。韩国人、日本人、台湾来的人英文开会,韩国人英文好的不多,谈到一个投资问题时,因为我知道,于是就和日本人#$(*&^6%^%$$#讲,讲完了发现同事在拼命的摆手让我停!后来,韩国来的来个博士告诉我:这种涉及公司的大决策的问题,需要由一定级别的人来讲,别人来说的话,可能会有误导。我当时又汗又寒,似乎是犯了一个重大错误。
虽然韩国方面的人似乎觉得我不对,但部长和科长都没说我什么,我也不觉得自已不对,只是觉得因为文化差异吧,这是中韩文化的第一次碰撞,呵呵。

   技术交流会回来之后,基本也没什么大事需要我做了,最烦的一件是出差回来后的报销需要做,那真是个很麻烦的工程,要整理那些发票,还要把每一个细节都写明。。。
   
   另外就是一个月的工资可以拿到手了,应该是今天,不出意外的话,实习的工次少,是正式员工的一半,想想也是,实习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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